广州一出租车司机被两名女乘客辱骂殴打,并还抢夺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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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1月8日,网传广州一出租车司机被两名女乘客辱骂殴打,疑似醉酒乘车。据了解,事发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推搡过程中出租车司机不断报警求助。出租车公司透露,起因为前排乘客抢夺方向盘,司机报警求助但手机被抢夺。

  

  目前涉事乘客已被瑞宝派出所带走调查,后续处理有待警方通报。

  

  乘车一定要注意保证司机的安全,不能与司机发生冲突,否则就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同时也是拿一车人、以及道路上的其他人的生命开玩笑。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出租车司机也是挺倒霉的,遇上两个醉鬼,突如其来被殴打,好在没有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根据民法规定,还要赔偿相应的费用。

  

  类似的事情不止一起。不禁让人想起之前的“10·28重庆万州区公交坠江事故”,这起事故当时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是乘客与公交司机起冲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重大死伤事件。

  

  2018年10月28日10时,重庆万州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突然失控,与一辆红色轿车相撞后坠入江中,事故造成了13人遇难,2人失联。官方公布公交车失控原因,据车内黑匣子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我国法律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该类事故中,一定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如乘客乘坐交通工具,遇上以上“害人害己”、无理蛮横的乘客,一定要及时帮助司机进行制止。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听律奉劝各位乘客朋友们,乘车一定要注意保证司机的安全,一旦发生矛盾,等下车在处理,切不可在车上打闹。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那就真的是害人害己!

  

  打赢打不赢,最后都是输!你的命可是“掌握”在他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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